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理事会制度(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 于2008年7月17日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施行
所属分类:协会要闻发布时间:2008-07-25 15:26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和《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为团体会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一,理事须为会员单位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二) 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(三)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(四)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五)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(六) 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 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(八)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;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;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(九)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五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(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。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、监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,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;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