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会要闻

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印章、文件管理制度

(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
于2008年7月17日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施行)
 
       第一条  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、高效、优质,依据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和《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       第二条  秘书长是本会印章、文件管理的负责人,秘书处是印章,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,各部(室)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。
       第三条  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,即“粤工爆协字”和“粤工爆协秘字”。“粤工爆协字”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,包括上行文、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,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。“粤工爆协秘字”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,主要是各部(室)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,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。
       第四条  各类行文实行“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”。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,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,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、承印等工作。
       第五条  以“粤工爆协字”、“粤工爆协秘字”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,涉及上报和对外重大问题提请理事长签发。
       第六条  行文执行登记制度,由秘书处专人负责。
       第七条  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《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行文呈批表》。
       第八条  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,由秘书处负责接收、登记、呈批和归档。
       第九条  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《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》,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。
       第十条  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,标识后归档保存。
       第十一条  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、按权限审批、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。
       第十二条  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、保管和使用记录,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
       第十三条  “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”、“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处”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定。
       第十四条  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,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。
       第十五条  本会授权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理事长批准后开具,介绍信、证明书等经秘书长批准后开具,并留底备查。
       第十六条  本会分支机构应遵守本制度,受本制度约束,在本制度下制订分支机构印章,文件管理办法。
       第十七条 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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