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会要闻

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监事制度

(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
于2008年7月17日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施行)
 
 
       第一条  为规范本协会监事管理,依据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和《广东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       第二条  本会设立监事一名,监事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选连任。
       第三条  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       第四条  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室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。
       第五条 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
       第六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   (一)    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监事年度工作。
       (二)    监督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。
       (三)    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       (四)    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       第七条 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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